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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 无子女;(二)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 年满30周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:(一)下落不明满四年的;亲生子女失踪,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,则当事人不符合《收养法》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。因此,一般情况下,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,父母是不可以收养子女的,因为亲生子女的失踪并不能表明其已经死亡。但如果经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的程序,并且法院宣告其子女死亡的,则可以再收养子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 无子女;(二)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 年满30周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:(一)下落不明满四年的;亲生子女失踪,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,则当事人不符合《收养法》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。因此,一般情况下,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,父母是不可以收养子女的,因为亲生子女的失踪并不能表明其已经死亡。但如果经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的程序,并且法院宣告其子女死亡的,则可以再收养子女。
这种事不是派出所的天职吗?还是职责权限范围以外的事?这不属于什么新鲜的新闻,也不是什么重大事件!甚至不具备可读性!
还该怎么看?
我们生活中每天都发生着这样的事情,平常的就和一碗牛肉面一样!所以没什么观点,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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